办理《归侨、侨眷证》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6-20浏览次数:2340

  

   《归侨侨眷证》是我省归侨侨眷特殊身份的证明。颁发《归侨侨眷证》有利于我省归侨侨眷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广大归侨侨眷、海外侨胞爱国爱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的积极性。《归侨侨眷证》的颁发工作应本着归侨、侨眷自愿领取和严格鉴别归侨侨眷身份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证范围

   凡在我省居住,年满十六周岁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眷属,均可自愿到所属省直部门、单位或所在县、市侨务部门登记办理《归侨侨眷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我省眷属身份的认定,参照侨眷身份认定办法。

二、办证程序

   1、申请人向所属省直部门、单位外事处(或管理侨务工作的相应处室)或所在县、市侨办提出申请,填写《归侨侨眷登记表》及《归侨侨眷家庭情况表》,一式两份,经省直单位或县、市侨办逐级初审后,报省侨办核定。

   2、根据省侨办的审核意见,由所属省直部门、单位外事处(或管理侨务工作的相应处室)或各市侨办分别填写《归侨侨眷证》,统一送我办加盖公章。

  3、所属省直部门、单位外事处(或管理侨务工作的相应处室)或市侨办将盖章后的《归侨侨眷证》登记造册,由持证人签字领取。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海外亲属身份证明。申请人系侨眷的,须提供海外直系亲属(含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定居的证件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复印件必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定;港澳地区须出具外交部授权的驻港澳机关提供的证明。

  申请人系归侨及其国内眷属的,须提供归侨本人在国外定居和归国的有关档案证明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其海外华侨或归侨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人若属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可由户籍登记机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若属成年学生,可由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同归侨、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有连续5年以上抚养关系的,须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相关公证。

   3、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2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四、遗失和补办

   个人所持的《归侨侨眷证》一旦丢失,要及时向申领单位或所在县、市侨务部门报告,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五、解释

   《归侨侨眷证》颁发办法解释权在安徽省侨务办公室。

 

    附件:《归侨侨眷登记表》《归侨侨眷家庭情况表》            

    ** 如有需要办理归侨侨眷证的老师,请下载归侨侨眷登记表,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注:安徽省侨办联系电话:0551-67137559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委统战部联系电话:63602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