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协商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独有特色,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政党协商作为常态化的民主实践形式,以其广泛、多样、深入、融洽等特征无可替代地引领着我国协商民主建设进程。不久前,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将政党协商放在了七种协商渠道的首位,并提出应继续探索规范政党协商形式,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尤其是应加强政党协商保障机制建设。
目前,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党协商的实现形式已基本一致,各级中共党委也正在持续不断增强对政党协商的主导性,不断建立和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然而,相对于协商路径与协商形式的日趋清晰而言,协商成果的采纳和反馈机制的有关规定仍过于模糊。会议协商止于会议结束,书面协商止于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这种做法,一是难以最大限度地展现政党协商的效能,易使政党协商流于形式;二是协商过程与结果反馈在程序上的较大差异,会不断消磨民主党派成员参与协商的热情,降低对协商主题的专注度。从长远来看,亦不利于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进而还有可能影响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因而在下一阶段的政党协商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加强协商成果采纳和反馈机制建设。
制定完整的政党协商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各民主党派与中共之间的政党协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主协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已有宪法做法律保障。因此,政党协商内容的政治性是它与一般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参与民主协商的最主要区别。在一项政治决策出台之前,不管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必要经过政党协商,达成更广泛的共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应由有关部门牵头,研究制定一套完整的政党协商效果评价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应包含两个层面:形式上,要防止不按照协商规定而导致决策失误的现象发生,确保重大决策前的政党协商能够合规、有序运行;内容上,要能反映协商的实效性,对积极参与协商并有重大贡献的协商主体有一定激励作用,对尚未完全尽力的协商主体应有所约束。以最大限度地激发政党协商的效能,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
建立会议协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会议协商是政党协商中最常见的协商形式,但由于协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到底哪些协商结果转化成了决策依据?哪些意见建议是认为不适合采纳或者另有考虑的,其原因是什么?有关方面应研究建立会议协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针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意见建议,分别通过书面函件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并对未被采纳的意见建议作出说明或解释。
完善书面协商成果转化运用的督办机制。书面协商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成果的重要展现,中共中央为此专门制定了民主党派“直通车”制度,中共中央领导同志对来自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常常给予重要批示,这些批示意见传达到经办相关部委后,民主党派便难以知晓协商成果具体转化情况。
近年来,一些部委针对这种情况主动增加了对民主党派建议成果转化运用情况的反馈。如2013年,农工党中央向中共中央提出了《关于积极应对区域灰霾污染的有关工作建议》,中共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作出批示,国家发改委在召集各部委研讨防治区域灰霾污染工作时,主动邀请农工党中央领导同志参会发表意见。但这些做法是个别部委的自主行为,并未上升到制度层面,仍有更多的协商成果落实情况并未反馈。可以参考政协提案办理的形式,针对有中共领导同志批示的民主党派调研专报,建立协商成果转化运用的督办机制,必要时,有关部门亦可主动邀请民主党派的领导专家参加有关政策研讨和考察调研活动。(何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