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侨务常用法律政策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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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侨务常用法律政策摘要
    
  为了便于大家了解和掌握相关侨务政策,安徽省侨办对日常侨务常用法律政策进行了整理,并于2015年12月18日来校进行了宣讲,现将其要点刊登如下,供参考!

一、加分规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升学和就业方面享受下列照顾:
  (一)报考高中至大学本科阶段的各类学校,其考试总分增加10分;(包括中考、高考)
  (二)参加招用职工文化考核的,其考核总分增加10分;
  (三)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本人要求回配偶或父母所在地工作的,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优先录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侨眷,报考高中至大学本科阶段的省属各类学校的,其考试总分增加5分;参加招用职工文化考核的,其考核总分增加5分。】我省亮点   

  归侨、侨眷报考成人院校以及成人类专科升本科的,按照当年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二、出境便利规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 归侨、侨眷因私事申请出境,出入境管理机构应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在受理后5日内办结。
  归侨、侨眷因境外近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并符合出境条件的,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后1日内办结有关出境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手续。 

 三、华侨回国定居规定: 

  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

  第六条 华侨申请回皖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国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满2个月,以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为准;

  (二)有稳定生活保障;

  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一定存款等经济来源证明,或本人在国内有亲属能够解决生活问题。

  (三)在拟定居地有合法固定住所。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拥有房屋产权的住所,或者工作单位统一安排分配给本人长期居住的住房。

  第七条 原注销户口为普通高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一般应向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来皖创新创业。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发区等引进的非我省注销户籍的高层次人才,也可按第六条规定办理。(即,同意办理来皖定居)→我省亮点

  第十条 境外出生的华侨来皖定居,配偶在省内的,应当向配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无配偶或者配偶在省内无户籍的,应向在省内的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省内无直系亲属的,可以向在省内的同胞兄弟姐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省内没有配偶、直系亲属和同胞兄弟姐妹的,可向省内祖籍地提出申请。 

四、华侨学生回国参加中考读高中规定: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学生在国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本通知所指华侨学生是指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回国学习的中国公民。其身份由省级侨务部门认定。侨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审核把关。

  二、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进行身份认定并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五、侨资、侨汇投资优惠规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利用侨汇、外币存款和境外亲友或社团馈赠的款物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其投资额占注册资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核实、工商部门确认后,依法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投资优惠待遇。
  对利用侨资、侨汇在本省境内兴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可按照国家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六、侨捐减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七、探亲规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出境探望父母、配偶,按国家规定享有出境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可用于在国内探望国外回来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也可用于探望配偶的父母或有赡养、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在我省居住的职工探望出国定居或留学改定居的子女,每4年可享有探亲假1次,假期40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经批准出境探亲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境内路费,享受假期工资待遇。 

    注:法律、行政法规仅规定归侨、侨眷享受出境探亲待遇。我省规定具有特色。 

八、住房、购房、租房照顾规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享受所在单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集资建房等政策;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归侨、侨眷出国留学、求职或出境定居的,对其承租的公房,可以与产权单位签订承租保留协议,但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出境前已购的福利房,不受其所在单位服务年限的约定,已购房屋权属不变。


九、迁移祖墓报批备案规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 因国家建设用地和城乡规划需要迁移华侨、归侨祖墓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和侨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挖掘和迁移。 

十、退休补贴,离休、退休、退职金及养老金发放规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时按有关规定增发退休补贴费。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应按国家规定,每年向原单位提供一份境外生存证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保险金继续发放。不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离职补助费。获准回本省定居并恢复工作的,应全部退还离职补助费,其出境前的工龄和入境后重新工作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十一、自费出国留学保留公职或学籍一年: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批。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所在单位和学校不得令其辞职、退职、退学或收取额外费用。获准离境后;应当允许其保留公职或学籍一年。学成回国愿来本省工作的,优先安排工作,享受同类、同等学历的公派出国人员的工资待遇,并在科研经费、住房、家属与子女就业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
十二、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连续5年以上)

  (二)外籍华人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侨眷身份丧失情形)华侨、归侨已死亡的,其亲属的侨眷身份不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一)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的;
  (二)华侨、归侨死亡后其原配偶与非华侨、归侨再婚的;
  (三)与华侨、归侨依法解除抚养关系的。 

十三、出境定居公积金提取:(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同时注销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十四、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问题:

 (退休、离休人员入境回国就医,享受医保待遇;未达退休年龄出境定居的,医疗保险账户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今后不再享受医保待遇) 

  《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了切实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国内侨务工作原则,现就获准出境定居(包括港澳地区,下同)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要将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及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 
  二、已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入境就医,按当地有关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其个人帐户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今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人员,回国内就医,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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